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以及对私人领域进行的征收活动,相关部门必须保证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者公正平等的经济补偿。
在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额时,其数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该类房屋在市场环境下相对应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按照立法精神的推论,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理当参照周边地区相似新开发商品住房的价格,并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之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影响作为衡量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