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期间,倘若有一方未能承担起对孩子生活费用的负担,这种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名,而是一种未尽到抚养责任的表现。
作为父母,他们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确保他们得到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义务。
若父母未积极履行此义务,那么未成年的子女或是无法独自行使生活权的成年人则有权要求父母为其提供生活费用的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无论父母双方还是其中一方,若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无法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人要求支付抚养费时,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当父母已经离婚,且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未能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首先,如果双方是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
其次,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那么对方未能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反映这一问题,由原审法院对那些拒绝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使他们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若经过教育、警告之后,当事人仍未听从劝告,不愿意接受教育,并且坚决拒绝执行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
第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一旦财产被查封、扣押,执行员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若逾期仍未履行,法院有权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由相关单位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