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离婚之后,某一方的探视行为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向法院寻求援助,要求暂停对方的探视权利。
然而,在该情况解除之后,则应立即恢复原有的探视安排。
若无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因素存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方的探视请求。
对于那些故意阻挠或妨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惩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