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精神疾患一方的财产分配问题,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夫妻个人所持有的财产,在办理离婚事务时不受任何干涉,依然归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然而,对于夫妻共有时所产生的财产,则需依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分割处理。
若协商达不成共识,法院将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秉着对子女以及女性权利的充分尊重以及对无过失一方权益的考量,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若因离婚事件而使得原本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在生活方面陷入困境,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