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和审理涉及军人离婚的财产纠纷时,其处理原则与其他普通案件并无实质差异。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所有收入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该等共有的经济资源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力。
然而,对于具有人格专属性的补偿金,例如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款项,应依法归入个人名下,被授权认定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