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中,若有探视权方的权益遭受另一方拒绝行使探视其子女的行为所侵害,该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据此依法向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待法庭做出裁决并生效后,便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自身得以行使合法权益,即请求对方积极配合履行与其共同探视子女的义务。
而在离婚后,对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均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力,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与支持其开展探视活动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