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并不全都被视为共同财产。
从夫妻步入婚姻殿堂的那刻起直至其中一方去世或办理离婚手续为止,在此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财产,除非他们之间另有约定,否则都应被划归为共同财产范畴。
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理这些财产,必须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实施相应的决策行为。
此外,当夫妻中的一方想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某项财产进行处置时,他/她还需要征得配偶的明确同意。
这是为了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能够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产生矛盾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