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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附属物包括哪些

房屋拆迁附属物包括哪些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11 12:35:18 已帮助12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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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附属物包括哪些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补偿金额)、安置补偿费用(补偿金额)、土地上所附属的青苗费(补偿金额)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损失赔偿费用(补偿金额)以及给予的额外奖励(补偿金额)等等;
2.全国各地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受到当地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因此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3.负责拆建工作的单位,需按照既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现象日益增多,因此,如何合理地确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显得尤为关键。
当我们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时,必须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补偿。
关于农民征地补偿标准究竟应该是多少钱这个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的种类繁多,因此不同类型的土地,其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设施,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后上报审批。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上,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亦或是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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