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权,系指依照现行法规经过严格审查而获得的、适用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用以建造自住用房的、没有时间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作为使用权载体的权利人,可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而该等房屋则构成了宅基地的附属物;
基于法律规定,此类房屋在诉讼法律程序中,是可以被合法地继承的;
所以说,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蕴含着一种没有明确期限限制的持续性特征,从而将其归类为长期性质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