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拆迁得到的安置房在经历五年后便可进行买卖。
然而,实际能否进行此行为并不仅仅取决于时间的长短,而更多地依赖于安置房是否具备相关的证明文件。
举例来说,部分在拆迁后发放的安置房可能具有一定的证明文件,这样的话,这些安置房就可以进行合法的买卖交易。
其次,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不便,这笔费用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且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 =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