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适当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且公正的评估认定。
在此过程中,所评估出的价格不得低于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交易价格。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重要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