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方面涉及到的子女探望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未得到直接扶养方的许可之下,探视权授予人无权擅自将孩子带离家庭一整天。
若探视权赋予者在未经抚养权拥有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擅自带走,那么抚养权拥有者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探视权赋予者交回被带走的孩子。
倘若经过法院裁决后,探视权赋予者仍未履行归还义务,则抚养权拥有者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判决结果。
此外,如果探视权赋予者在带走孩子期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那么抚养权拥有者同样有权利申请法院对探视权赋予者的行为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