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我们常常听到“非法同居”这个词汇,它通常用来描述两个人在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地”将彼此视为夫妻并共同生活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同居”在我国被归为三类同居行为之一,包括一般的同居、非法同居以及重婚同居。
若这对男女双方都尚未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他们的同居行为便不涉及任何违法问题;
然而,如果其中有一方已经结婚,那么他/她与其他人的同居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婚,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