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子女未能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他们仍然享有继承权。
然而,若继承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便可能丧失继承权:
首先,故意谋杀被继承人;
其次,为了争夺遗产而残忍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施加严重程度的虐待;
第四,恶意伪造、篡改、隐瞒或毁灭遗嘱,而且情节恶劣;
最后,用欺骗、威胁等手法逼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