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探视子女事宜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父母双方在离异之后,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一位父或母而言,他们有权按照法定要求提出探望其子女的请求;
其次,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则负有协助对方行使这一权力的法定义务,倘若未能妥善履行该义务,则可求助于司法机构,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手段来解决问题。
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都不得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