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购买力的前提条件之下,预定金一般来说无法予以退还。
惟当因法定因素之存在致使合同宗旨无法得到有效践行,抑或是由于卖方背信弃义,停止履行合约,此时才可提出退还预订金的需求,甚至可以进一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买方自身违反了合同规定,那么预订金便无法获得退还。
以下列举几种已交付的购房预订金可以申请退还的具体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并未及时通知购房者其已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3.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关于购房预订金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
1.与开发商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2.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问题;
3.依据与开发商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如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