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住宅小区外围墙体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凡位于建筑区域范围之内的围墙,除非属于城市公共道路范畴,否则皆归各业主所有。
各业主对于此类公用的小区围墙享有共同的管理与使用权。
此外,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者等相关方在使用此类型围墙并获取收益后,应在合理扣除各项必要开销后,将剩余部分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关于对共同拥有的小区围墙进行维修保养以及承担相应费用的问题,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