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体现如下五种方式:
第一、继续履行义务。
这是指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严格按照原合同规定的义务来继续完成。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
这种补救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含对物品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免相应的商品价格或相关费用,以及提供额外的服务等等。
第三、赔偿损失。
这一原则强调了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其中,赔偿损失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然而在某些特定环境下,亦允许使用其他实物替代金钱赔偿。
至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协议各方都可依据协商确定下来。
第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罚则,是指有意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量的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
在我国,违约金的设定需遵守“低于实际损失”或“高于实际损失过多”两个前提条件,并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断与评估后,有权适度增减。
第五、定金责任。
即交付定金的一方若未能按约履行债务,便无法主张返还该定金;
反之,若接受定金者未能履约,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当初收到的定金款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