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房东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转租行为,其所签订之租赁合同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由于该转租行为并未获得房东的事先授权或书面批准,房东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原有的租赁协议。
在协议解除之前,作为转租方的主体仍然需要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尽管还未正式取得对房屋的转租权,但已经产生了明显的违约效果。
有鉴于此,依据我国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明确指出,承租人如欲将租赁物业转租予他人,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在承租人成功实现转租之后,关于承租人和出租人间的租赁合同仍应继续存续生效。
假设第三方因使用租赁物业遭受的损失,则承租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是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决定转租,那么出租人便拥有合法的权力来解除原有的租赁协议。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明文规定,即便是出租人清楚了解或者有理由知晓承租人的租房行为属于转租情形,但只要在接下来的六个月时间里未曾就此提出任何异议,依法也可被认定为出租人已经默许了这种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