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如果仅仅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而未进行后续的转移房屋产权等操作,这种情况并不被视为“一房两卖”行为。
所谓“一方二卖”,通常指的是在同一套房产交易过程中,卖方先后与两位不同的购房者,分别签署了两份内容相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此导致房屋由一个所有人转让至两个人手中的现象。
然而,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以完成房屋登记手续为准,换句话说,只有那些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家,才有权利获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果卖方仅收到了定金,但并没有进行产权转移,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被归类为“二卖”行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