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明文规定,骨折若符合下列七种情况之一,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1.六根或六根以上肋骨发生骨折症状,或是有两根或两根以上肋骨部分缺失的现象;
2.肋骨骨折累计达到四根,且在愈合后留有两处畸形愈合的状况;
3.枢椎齿状突骨折,对其功能产生了显著影响;
4.一个椎体出现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到整体的三分之一),或者是粉碎性骨折;
如果该椎体已经接受过手术治疗;
5.四处或四处以上的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对功能造成了明显影响;
6.骨盆区域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骨折,或者是粉碎性骨折,并且畸形愈合;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
总的来说,只要身体各个部位的骨折在愈合之后没有留下任何功能障碍,或者仅有轻微的功能障碍,都可以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在确定伤残等级时,需要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是否遭受破坏以及功能是否受到限制;
患者对于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如何;
以及由残疾引发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所带来的影响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