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谈论的第一种权益便是参与
工伤保险的获赔权。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权益的行使亦须遵循与
工伤认定同样的时间期限规定,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或被确诊患有
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其次,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种种
不可抗力因素未能立即提供相应的
工伤待遇,这将会引发关于
劳动报酬争议的纷争。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起
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该仲裁期是从
当事人察觉或者应该能够察觉到自己(或其
代理人)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