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债权,其继承人有权依法进行继承。
然而,能够作为遗产继承之物的债权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该债权必须在继承开启之时已然存在;
否则,若仅在继承发生之后才出现的债权,便无法列入遗产范畴进行传承。
其次,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
最后,且重要的一点,债权的实质内容须是财物的给付。
换言之,继承的债权其具体执行对象必须是财物,以保证财物的实际流转和落实。
此外,如被继承人生前嘱咐他人实行某种特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则不适合被纳入继承范围之内。
另外,那些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则通常不宜被继承。
因为此类债权通常与被继承人生死共存,一旦债权主张者去世,相应的人身权利也会随之灰飞烟灭。
然而,这类债权所涉及的财产权益却不会消失,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遗产给予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