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是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顺利交房使用;
其次如果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核实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再次是房屋的质量隐患已经对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最后是开发商所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明显出入,且差异的绝对值已超过3%。
另外,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是购房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经过多次敦促但未在法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得以实际履行的(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还有就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后,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再者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需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支付价款,若因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方原因不能够成功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而最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陷入无法履行的境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