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员工或雇主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将首先对申请者所提交之文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
若发现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尚存在些许不完备之处,则该委员会有权利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用
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的所有资料。
申请者如能及时且准确地提供所需的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立即着手进行鉴定工作,并且会
保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后结果。
倘若伤情较为复杂,同时涉及到众多医疗卫生方面的专门知识,那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能需要适度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至于进行鉴定的过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视伤情严重情况而定,从医疗卫生组织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出三位或五位与
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来完成这项任务。
自作出鉴定结论公布的那一刻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该结果及时送达到工伤职工和雇主手中,同时还会抄送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工伤职工或雇主对于初次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重新鉴定的请求。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的决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