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应当被明确地写入
劳动合同之中。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试用期条款并非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反它属于任意选择性条款。
雇主和员工有权根据双方意愿,共同商议并自主决定是否设立这一期限。
未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不需设定试用期。
若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签署设置试用期条款的劳动合同,那么该试用期以
保证遵守法律
法规为前提,且其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