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楼上住户确实是导致房屋渗漏的
主要责任者且其拒绝积极配合或者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修复,那么受损害的房主有权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将上述
纠纷诉诸至法庭进行裁决与处理。
若在这种情况下,楼上住户仍未听从法院的指令并采取必要行动,那么受损方可先行聘请可靠的施工团队进行修缮工作,所产生的相关开支可据法律
法规予以核定,然后借助法院权益保护途径要求楼上住户对上述损失给予
赔偿。《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