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人申请领取
工伤保险待遇时,须依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应向相关部门
递交申请并提出
工伤理赔请求;其次,当申请条件满足相关
法规要求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批并打印出两份《受理情况回执》供申请人及部门各自保存;如果在申请书提交过程中发现所提供的资料有所缺失,但申请人承诺能够及时补充完整,此时,相关部门仍会继续审批,并同样打印出两份《受理情况回执》供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并分别保留;最后,如若经审查发现申请资格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资料尚未补充完毕,办理部门将会打印出两份《办理情况回执》供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各自保留。在此之后,所有的原始材料均由部门保管并
复印件归还给申请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
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