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若原告并未提及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的事宜,被告则仍拥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此类主张的法定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无论原、被告各方均享有对财产的公平且同等的处置权限,因此,无论是原告或被告均有权向法庭提出关于财产分割的请求。然而,倘若夫妻二人均未就其共有财产提出任何请求意愿,这便意味着他们没有期望法院对此类问题进行干预裁判。在此情况下,法院亦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会主动介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