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交付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如下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该合同:第一,由于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第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明示方式或其实际行动表明其意愿,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责任;第三,若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其主要债务,而在收到了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第四,当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了其应尽的债务责任,或者在有其他违约行为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时;第五,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