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时,我们所遵循的解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依照普遍意义上的理解来进行解读。
其次,如果对于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应优先选择对提供该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方式。
最后,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之处,则应采纳更为有利的非格式条款作为解释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