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款乃是针对在基本条款基础之上,根据实际需求额外约定或添加的、旨在扩展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之权益及责任的补充性条文。
补充协议作为对原有合同的补充或变更,通常需加以明确定义,倘若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与原合同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现象,则应以补充协议为准绳进行处理。
当签署合同之后,发现尚存未尽事宜需要完善时,可拟定相关的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的起草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务必详实准确;
其次,必须阐明起草补充协议的缘由;
最后,协议所补充或变更的事项亦应明确列出。
若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以时间较晚的约定条款为准予以执行。
因此,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主合同。
时间较晚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原约定的重新调整,而这一新的约定正是补充合同的核心精神所在。
若仍然坚持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便失去了其原本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