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上限规定为不超过30%,我们通常可以将其视为略微超出实际所遭受损失的范畴(这样的状态下,我们可以考虑请求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换言之,在普通的商务往来合同中,违约金的最高设定标准应该尽量避免超出损失额的30%。
然而,在此有必要向各位读者提醒,这里所提到的30%的计算基础并非是“合同标的金额”,而是“实际损失”。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对此产生误解。
实际上,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我们无法准确预估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规模,因此,许多人便选择以合同标的金额作为参考,设定30%的违约金比例,并且这种做法逐渐演变为行业内的常规做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