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所赋予的规定,无论出租人是将整栋出租物业出售给第三方,还是仅涉及出售其中的部分单元或楼层,他们都必须在做出该决定之前向
承租方发出确切的书面通知。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予承租方一个公平、公正且合法的机会,让他们能够以相同或更好的条件参与到这些物业的出售程序中来,并优先获得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优势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任何附带条件,也不会因为出租人出售的条款超越了租赁物业的原有范围而有所改变或削弱。换句话说,只要出售行为涉及到了租赁物业部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依然存在且生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