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自行申请包含在内的工伤认定程序。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导致伤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医学诊断或鉴定为患有职业病,都应从事实发生的那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时算起,由所在企业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如因用人单位内部原因未能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那么工伤员工或其直属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医学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日起算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构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