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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孕妇保胎假的规定

在女员工经历孕期之后,若因健康状况导致必要的保胎需求,则需提供由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准许其享受保胎假期。若被确认为有习惯性流产史或出现严重的妊娠综合征以及妊娠合并征等可能对正常分娩造成影响的状况,个人有权提出相应的保胎请假请求,此请求应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审核与批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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