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方对员工要求
赔偿责任通常可分为三种
类别。首先,根据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事项,如在
劳动者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公司建立
劳动关系或因为劳动者方面原因致使
劳动合同法规失效等情况下;其次,基于半约定半法定的条件,例如违反了
保密义务以及竞争约束等状况,这其中就必须要涉及到双方之间关于保密条款、竞争约束协议的详尽约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提出,如若劳动者违反了
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争约束,导致雇主遭受
经济损失的话,那么他们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基于完全约定的条件,即需要雇用方和劳动者双方就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而给雇用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否需要
赔偿达成具体共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