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署合同之下的订金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细节进行判断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参考双方当初在支付订金时所达成的共识或协定。
若并无特别表明该款项不可退还,那么通常情况下是允许退款的,这可以通过双方进一步商议来实现。
其次,若只是由某一方的疏忽或过失直接导致买卖无法顺利得以磋商和拟定合同,那就需要遵循定金罚则的准则进行处理。
如若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开发商自身的缘故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期订立,那么购买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还相应比例的订金。
倘若因为个人因素所引发且开发商对此并未有所隐瞒的话,则仅可单方面寻求退还订金,同时必须按照原先约定在认购书中述明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陷入僵局状况时,建议积极与开发商保持有效沟通以便开展协商工作。
最后,如果由于对商品房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甚至是补充协议内容的理解歧义或争议而未能完成签约过程,那么应该将订金予以全额退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