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签署了购房合同之后,便无法再申请退房。
然而,依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申请退房。
这些可退房的条件主要包含了约定条件以及法定条件两类。
所谓约定条件,便是指在购房者与发展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时,共同确定了在何种情形之下可以申请退房。
而法定退房条件则主要包括如下三项:
首先,是延期交房现象。
即指在建设方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仍然无法得到装修公司关于验收入驻的通知。
其次,是房屋品质存在严重缺陷情况。
这意味着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经过检验确认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发展商提出退房请求。
最后,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具体来说,如果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相较于购买时合同中的标明数值偏差超过了3%,那么购买者也同样具备退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