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缴纳定金后,双方均尝试对合同条款展开深入商讨,然而最终依然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造成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下,应当免于适用定金罚则,允许退还所交付之定金。
2.若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无缘由地未按规定参与协商过程,或是擅自改变预先拟定好的认购书内容,以致最终未能缔结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形中,定金罚则仍会据此执行,将不会给予退还。
3.若遇不可抗力等无法预知的情况,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使得乙方具备合法充分的理由,不必再承担作为定金罚则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予以退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