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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风险代理吗

本律师郑重声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是有可能进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例如当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即便委托人已经了解政府指导价,但是如果他依然坚持选择风险代理的方式,那么我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为其提供此种收费方案。
然而,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情况除外:
首先,婚姻、继承案件不在此列;
其次,对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也是例外;
再次,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亦如此;
最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同样不受支持。
需要特此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六部分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以“劳动争议”为名包含众多类型的纠纷,其中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内容。
以此类推,从广义上讲,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事争议”实际上也可以归纳为人们常说的“劳动争议”范畴之内。
另外,依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规定,总的来说,仅限于“支付劳动报酬”与“工伤赔偿”的纠纷属于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而其他诸如“确定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由于单位辞退引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纠纷,则均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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