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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被告拖延时间如何解决

涉及到工伤争议问题时,若被告采取拖延策略从而使得劳动者超出了工伤申请确认有效期,进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充分核实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判定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伤权益。
关于工伤诉讼时效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有责任在一年之内向各级劳动安全防护管理机关提交工伤申请,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一年的有效期是不可被中断或终止的。
然而,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则长达一年之久,且在此时间段内是允许出现中断和中止现象的。
因此:
(1)一般情况下,只要被确认属于工伤性质,那么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来寻求法律支持,获取相应的赔偿;
(2)只要在诉讼期限内提出了相应诉求或者寻求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援助,都可视为提出有效要求;
(3)也同理可得,只要在诉讼期限内提出了相应诉求或者寻求到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援助,时效将被自动打断,并需重新计算时间界限。
最终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例如:
(1)诉讼期限逾期后,将不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2)同上所述;
(3)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各种细则当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提出申请,而劳动者本人则需在一年内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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