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而对劳动者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费用。
前者是自愿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
因此,两种费用性质上完全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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