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
近亲属给予一次性
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
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
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