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住房
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人需执签订的
购房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和机打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整个
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若需提取配偶的
公积金,还应同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异地(德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需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在购房地的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3、购买
商品房无正式合同、机打票据的,待办完
房产证后,持房产证及相关的完
税票据原件、复印件办理。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区的提取人需执办理的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集体土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提取人需执半年内办理的《
宅基地证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以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房的,需执
过户的《
房屋所有权证》和
契税(或其他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6、职工离、
退休的,需提供人事、
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7、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未再就业的,需提供原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一年内重新就业,且用工单位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需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和户口变更证明及调入地住房
9、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及公积金帐号。
如新调入单位一年内未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暂封存其个人帐户,满一年作
销户处理。
非因公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
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还款清单及《
解除合同通知单》。若需提取配偶的,需提供婚姻或户籍关系证明。
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
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按
法定继承的,由全部
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人提取;
遗嘱继承的凭
遗嘱原件和复印件及受遗赠人的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该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作出的
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