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
劳动者能休息几个月的由伤者的主治医生开具的
病假条为准,超过12个月的应当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
2、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