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三位工友与雇主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社保缴纳情况各不相同。我来帮您分析一下可能的主张方向:首先,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三年工龄的工友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但注意1年仲裁时效问题),三年和七年工龄的工友可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次,社保补缴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十三年工龄的工友虽然自己买了社保,但仍可要求单位补缴单位应承担的部分(需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另两位工友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如果是因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如欠薪、未缴社保等),三位工友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N个月工资(N=工作年限)。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先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记录、工牌、证人证言等)
2.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 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十三年工龄的工友已开始领取养老金,这可能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建议其单独咨询社保部门。其他两位工友的诉求相对明确,建议尽快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