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无需担忧社保未缴纳影响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二)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超12个月。
(三)评定伤残等级后,就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再领取原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单位没缴纳社保,职工发生工伤,单位需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单位不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