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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

一、相关规定如下:
1、广州经济适用房划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广州政策规定一定要满5年后,补交地皮出让金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正当贩卖;
3、广州现在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订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广州经济实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代价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5、广州政策规定不容许按市场代价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实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置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置条件的家庭。
6、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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