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企合作背景下的离职问题应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和协议约定处理,校企合作本身并非限制离职的法定理由。
2.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离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便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权利不受校企合作关系影响。劳动者可按此规定,提前做好通知准备,完成工作交接,顺利解除劳动关系。
3.若签订含服务期约定的定向培养协议,劳动者提前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且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分摊。劳动者应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若需提前离职,核算应支付的违约金。
4.若为实习关系,应按实习协议约定办理离职,不过协议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剥夺劳动者或实习生合法离职权利。实习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仔细审查条款,若协议有违法约定,可与学校和企业协商修改。